中、美、日和歐洲抗震規范
2016-12-13 by:CAE仿真在線 來源:互聯網
在中、美、日和歐洲抗震規范中,只有中國和日本的抗震規范明確規定不同的抗 震設防水準。中國規范GBJ11-89和GB50011-2001 均規定三水準(多遇地震、基本 烈度設防地震、罕遇地震),三水準的地震作用水平按三個不同的超越概率(或重現 期)來區分:多遇地震:50年超越概率 63.2%,重現期50年;設防烈度地震(基本地 震):50年超越概率10 %,重現期4 7 5 年;罕遇地震:5 0 年超越概率 2%-3%,重現期平均約2000年((GBJ11-89中,大震重現期約為2475-1641年)。而 日本的建筑標準法規BSL 規定了兩個水準,即第1水準(Service level)的中等強度 地震和第2水準(Ultimate level)的強烈地震。日本第1水準的地震重現期為475 年,相當于中國的設防烈度地震(中震);第2水準的地震重現期為2500年,相當或 高于中國的 罕遇地震(大震)。中、日兩國規范均按地震危險(烈度)分區,分別給 出烈度或區域系數值。美國UBC―94、歐洲Eurocodes8 均采用單一的設防水準(475 年重現期),并按地震分區分別給出區域系數、基本地震系數或有效峰值加速度值。開放分享:優質有限元技術文章,助你自學成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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